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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國菸害防制能符合國際趨勢潮流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菸害防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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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日:修改日:2015/01/28
  • 發布日:發布日:2007/01/18
有關菸害防制法修正案於96年1月16日上午進行二讀程序,第10條及第15條將請王金平院長召集朝野黨團協商獲共識後,再繼續三讀會之程序。衛生署表示:除感謝立法院各位委員的支持,更希望我國能夠及早追趕上愛爾蘭、義大利、瑞典、挪威和香港之立法,讓菸害防制法修正案能早日完成修法。
針對目前我國菸害防制法修正案中待協商的第10條與第15條,衛生署表示:菸品不讓消費者可自行取得之精神,在於增加青少年取得菸品之困難度。而海產店、自助餐店、土雞城、薑母鴨餐廳、羊肉爐餐廳等,依現行法律,已屬於除吸菸室外不得吸菸之場所,如果未設有吸菸室仍不得吸菸,如果非屬室內公共場所,並不會受到規範。
有關媒體報導孕婦和未成年人吸菸之規範,衛生署說明:今日二讀係參照去(95)年11月15日協商結論,因此,孕婦不得吸菸僅係訓示規定,並沒有罰責;而未成年吸菸部分,也只是加強父母、監護人之責任,督促未成人接受戒菸教育,並不會處罰未成年人。至於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課徵係依現行菸酒稅法相關規定,本次菸害防制法修正案僅係法源之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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