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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力支持公開母乳哺育權利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婦幼健康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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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日:修改日:2015/01/28
  • 發布日:發布日:2010/05/25
  哺育母乳的媽媽有福了,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5月24日於侯召集委員彩鳳主持下一讀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本條例係為維護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之權利,並提供有意願哺育母乳的婦女無障礙哺乳環境,其中特別規範婦女有權利在任何場所依嬰兒需求哺育母乳,享有免於受干擾、歧視之人身安全,且明定一定面積以上之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賦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對轄區內公共場所建築物所設置之哺(集)乳室及其設備進行檢查或抽查之責任,及相關罰則等。   條例中規定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而且本項權利,不受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影響。違反者處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另外,一定面積之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並有明顯標示,如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等,違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為讓設置哺(集)乳室之公共場所有所遵循,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研訂哺(集)乳室之基本設備、安全、採光、通風及管理、維護或使用等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以提供婦女更親和之母乳哺育環境,各場所所設置哺(集)乳室,若未符合設置標準時,須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可處以四千至二萬元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為了給依法應設置哺集乳室之場所有緩衝期,特別規定各場所應於法令施行一年內完成設置;逾期未設置的話,須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則可處以六千至三萬元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在此充滿母性光輝的五月,立法院一讀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正式宣示「哺餵母乳 通行無阻」,也創造正面的支持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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