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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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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日:修改日:2022/07/27
  • 發布日:發布日:2017/11/09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一、國際透明組織提出建構國家廉政體系簡介

國際透明組織(TI)在1993-1994年間,提出建構國家廉政體系(National Integrity System,簡稱NIS)的概念,以有效推動反貪腐。

國際透明組織的國家廉政體系架構圖

 

國際透明組織的國家廉政體系架構 資料來源:Pope(2000), pp.35。


上述廉政體系(如圖),從概念圖形來看,像是一座希臘神廟,廟的頂部指國家廉潔的程度,是由一系列包含行政機關到國際組織等11個支柱支撐著,在頂部則有三個圓球,分別是「生活品質」、「法治」和「永續發展」,如果要讓這些圓球所體現的價值觀不致滾落下來,廟頂必須保持平衡,亦即各個支柱缺一不可,而這座神殿建立在公民意識及社會價值的基礎之上,如果公民意識很強、社會價值很高,支柱就可以支撐起來,並有更多的力量,故如何建構全民反貪意識成為國民的「公民意識」與「社會價值」,亦成為我國國家廉政建設待努力以赴之目標。

二、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之頒訂與重點說明

為與國際反貪腐趨勢接軌,兼顧公私部門廉潔及倫理規範,我國於公約施行法生效前,行政院即於97103日中央廉政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議決議,參考公約及國際透明組織「建構國家廉政體系」相關倡議,擬具「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並經行政院9878日院臺法字第0980087657號函頒生效。嗣檢討本方案內容,分別於1011228日、103415日、105824日函頒修正。

本方案為我國廉政政策執行最高指導方針,為國家廉政建設的永續發展建立方向與基礎。本方案採國際透明組織倡議之「國家廉政體系」概念,以多元策略整合國家各部門的力量提升廉政,以達成如下目標:

具體目標

104129日公約施行法生效後,行政院於105824日以院臺法字第1050173889號函頒修正本方案,除明訂本方案係依據公約施行法第4:「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之規定,並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規定訂定外,並依據公約施行法要求修正下列9項具體策略供各機關參處,俾據以研訂具體執行措施及績效衡量指標項目:

具體策略

本方案之具體執行措施計46項,其中除部分執行措施由各主管機關主辦外,須各機關共同辦理者計10項,均須由各機關首長與同仁的參與始能完成,故廉政建設的成敗關鍵,除了機關首長的決心外,更有賴全體同仁的共同努力。

除上述政府部門的分工協力外,本方案還需要全民與公私部門間持續合作,結合包括政府在內的社會各階層多元參與者,以共同喚起全民反貪意識,形塑對貪腐「零容忍」的社會風氣,才能進一步提升我國的廉潔程度,使我國成為高度廉潔的國家。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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