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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PD自行確認診斷醫院申請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婦幼健康組

  • 瀏覽數:瀏覽數:7838
  • 修改日:修改日:2021/08/30
  • 發布日:發布日:2007/06/27

一、申請條件

(一)醫院等級:區域醫院等級(含)以上。若該縣市僅有1家區域醫院,可由地區醫院專案提出申請。

(二)作成員:小兒科醫師、專責協調聯絡人員、醫檢師或技術人員。

(三)檢驗能力:應提出3年內參加之實驗室認證、能力試驗或院際品管證明。
二、申請表(如附件1)
三、審查作業流程(如附件2)
四、確診醫院之義務

  (一)本署核定為確診醫院後,需配合本署之調訓,並安排院內專責之聯絡協調人員,至本署指定之確診醫院(含門診及業務)實習,至8小時。
(二)應遵守本署訂定之「G-6-PD確認診斷治療系統」作業流程之規範,提供院內出生之G-6-PD陽性個案確診服務;須定期繳交相關檢驗資料及報表予本署或本署指定機構之義務。
(三)應配合本署委託辦理新生兒篩檢及G-6-PD確診檢驗品質保證計畫之執行機構,接受院際品管測試(每年2次),並即時回報測定結果。
(四)參與本署或本署委辦在職教育訓練、實地訪查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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