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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販售菸品予未滿18歲者比例仍高 便利商店有進步,檳榔攤、傳統商店待改善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菸害防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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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日:修改日:2015/01/30
  • 發布日:發布日:2008/10/24
現行「菸害防制法」第12條規定販賣場所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違者處新台幣3,000元至1萬5,000元之罰鍰,98年1月11日起,違規之罰鍰將調高到新台幣1萬至5萬元罰鍰。   為瞭解民眾生活中最常接觸的統一便利超商、全家便利超商、OK便利超商、萊爾富便利超商等便利商店,是否依法不販售菸品予未滿18歲者,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委託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於97年7-9月間對全國25個縣市的235家菸品販賣場所進行購買菸品的測試,結果發現,包括四大連鎖超商、檳榔攤、傳統商店的47.7%店家(112/235)會販售菸品予未滿18歲者,與96年的59.9%(93/232)比較有進步,而檳榔攤與傳統商店分別有高達88%及92%會販售菸品予未滿18歲者,顯示販售菸品予未滿18歲者的情形仍有相當大的改善空間。   在四大連鎖便利商店方面,97年尚有22.4%(33/147)的店家會賣菸給未滿18歲青少年,與96年的42.3%(66/156)相較,違反規定的比率降低19.9%。其中, OK便利超商及萊爾富便利超商違反規定率最高為31.3%,其次分別為全家便利超商22.6%、統一便利超商19.0%。相較於96年,今年萊爾富便利超商進步達35.4%,全家便利超商是連鎖便利超商進步僅1.5%。(詳如附件)。   就消費者及執法者角度看來,這樣的結果仍是不夠滿意的。未來,將要求販賣場所應於明顯處依規定做好標示,加強連鎖便利超商、一般商店及檳榔攤的輔導與稽查,衛生署仍會持續請各縣市衛生局、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等進行不定期查察與適時公布各連鎖便利商店及其他菸品販賣場所業者遭取締之情況,以透過政府、民間組織、業者與民眾的攜手合作,共同為青少年的健康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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