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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生殖違反人工生殖法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婦幼健康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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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日:修改日:2015/01/30
  • 發布日:發布日:2009/10/16
  針對98年10月16日媒體報導有關台中市某位婦女當代理孕母,醫師植入超過法定數目胚胎之新聞,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表示本案例涉及多項違法行為,衛生署已會同台中市衛生局積極處理,由台中市衛生局對該醫師進行訪談。   經查該婦產科診所並非經衛生署許可之人工生殖機構,依據「人工生殖法」第6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實施人工生殖,違反者依同法第33條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第35條,其行為醫師並依醫師法規定移付懲戒。   施行代孕生殖將違反「人工生殖法」第11條規定,因人工生殖之受術對象僅限於「不孕夫妻」,而第2條亦明訂「受術夫妻」是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故依現行規定,國內醫療機構如為代孕者施術,即違反人工生殖法第11條規定,依同法第33條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依第35條,其行為醫師,並依醫師法規定移付懲戒,另依同法第37條,主管機關並可就人工生殖機構限定其於一定期間停止實施人工生殖。   又報載本案植入超過法定數目之胚胎,依據人工生殖法第16條第6款之規定,實施人工生殖,每次不得植入5個及5個以上胚胎,違反該條款,依第32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第35條其行為醫師,並依醫師法規定移付懲戒。依同法第37條,主管機關並可就人工生殖機構廢止其許可,且二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國民健康局表示,施行代孕生殖違反人工生殖法。若需實施人工生殖,請務必尋求合法之人工生殖機構施行,以確保醫療品質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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