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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哺育母乳權益,衛生署將立法規範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婦幼健康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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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日:修改日:2015/01/30
  • 發布日:發布日:2009/12/11
報載台鐵台中火車站發生有母親在哺乳室集乳時,遭男性管理人員闖入一事,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對此極表重視,局長邱淑媞表示:將加速立法及擴大宣導,保障母親哺育母乳之權益。 國健局表示,母乳對下一代健康之重要性已是眾所皆知,純母乳哺育更是世界潮流。世界衛生組織建議,應透過各種方式,支持女性以純母乳哺育嬰兒到至少六個月大;其後可添加適當食物,繼續續哺乳到2歲或2歲以上。經過政府與醫界多年的推廣,已有許多現代母親願意不辭辛勞,即使需要外出或工作,仍抱著寶寶親自哺餵,或者在無法將寶寶帶在身旁時,設法將母乳收集起來,供寶寶食用,這不僅是母愛光輝的表現,也是下一代出生後所享有的第一個健康人權,攸關其未來之身心發展與健康,值得社會各界共同支持。 國民健康局長期輔導各縣市在公共場所與工作場所設置哺(集)乳室,估計全國哺(集)乳室數量已達3000處以上,主要是位於較大型的車站、百貨公司及政府機關。然而,由於各界對哺育母乳之認知與支持度還不夠,過去曾發生有女性在公共場所哺育母乳卻遭工作人員以「不雅」、「有礙觀瞻」為由加以驅離的狀況,也有部份哺(集)乳室被上鎖、無法使用,形同虛設,這次則是遭男性工作人員強行進入,對哺乳婦女構成干擾與驚嚇。這些問題若不解決,社會處處存在妨礙母乳哺育的不友善環境,將嚴重影響女性哺育之意願與方便性,也間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 為落實保障兒童獲得母乳哺育的權利,並保障婦女在任何場所依可依嬰兒需求哺育母乳,免於受到任何干擾、歧視與人身安全之威脅,國民健康局已草擬完成「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送行政院審查。在該條例之草案中,明訂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時,任何人不得加以禁止、驅離或妨礙,違反者可處以六千至三萬元之罰鍰,且若違規者為該場所之工作人員,得併處該場所負責人六千至三萬元之罰鍰。 同時,為使母親們可以選擇哺乳的處所,以及在無法將寶寶帶在身旁時,可以有良好環境與設施將母乳收集起來,帶回供寶寶食用,特別於該條例之草案中亦明訂特定之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例如:供民眾申辦業務且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車站,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等。該條例若能順利通過後,各場所應於法令施行一年內完成設置;逾期未設置的話,須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則可處以六千至三萬元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該條例之草案中,亦確立了哺(集)乳室設置標準之法律地位。據目前草案之要求,衛生署必須訂出哺(集)乳室之設置標準,包括:基本設備、安全、採光及通風等。各場所之哺(集)乳室未符標準時,須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可處以四千至二萬元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國民健康局認為,台鐵台中火車站願意在政府立法要求之前即設置哺(集)乳室供哺乳的母親使用,值得肯定,但也一定要讓相關工作人員有正確的認知與態度,才能達到當初設置的良好初衷。國民健康局除加速推動立法,亦將擴大宣導,讓社會各界能共同接納及支持女性哺育母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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