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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遺傳性疾病檢驗機構評核要點」,於2013年12月3日函頒修訂為「遺傳性及罕見疾病檢驗機構資格審查要點」,擴及公告罕見疾病之基因檢驗機構,評核效期由3年修正為4年。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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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日:修改日:2020/03/20
  • 發布日:發布日:2013/12/03
原「遺傳性疾病檢驗機構評核要點」,於2013年12月3日函頒修訂為「遺傳性及罕見疾病檢驗機構資格審查要點」,擴及公告罕見疾病之基因檢驗機構,評核效期由3年修正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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