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批標售之標的物、數量及標售底價額詳如附表。
二、本件標售已於114年11月12日刊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並訂於114年11月27日下午 2時O 分在本署台北辦公室(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會議室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機關另行電話通知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三、本案物品為報廢品,可再利用程度不詳,共計228件 ,清冊附於招標文件一併公告,現場看貨時間訂於114年11月12日至21日(上班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午9時至17時,歡迎至現場看貨評估後再下標,看貨地點為本署台北辦公室(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看貨請洽本署秘書室焉先生或曾先生,電話:(02 )25220942或25220944。
四、投標單之填寫應依下列規定:
(一)以原子筆、自來水筆、毛筆書寫或機器打印。
(二)投標金額以正體中文書寫,並不得低於標售底價。
(三)自然人投標者填妥投標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電話號碼。法人投標者應註明法人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法人證明文件字號及法定代理人姓名。
(四)二人以上共同投標時,應指定一人為代表人,未指定者,以投標單所填之第一人為代表人,投標人不得異議。
五、投標人應將填妥之投標單連同資格文件妥予密封,於公告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或送達「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秘書室(103205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逾期寄達或送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六、投標人得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由他人出席開標會場,以利辦理後續事宜。
七、開標決標:
(一)由本署主辦單位派員會同監標人員於開標時公開點明並拆封審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
1.無投標單。
2.投標單所填投標金額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或低於標售底價新台幣2萬1,600元、或未以正體中文填寫者。
3.投標單所填標的物、投標人姓名,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定無法辨識者。
4.投標單之格式與本機關定之格式不符者。
(三)決標: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之最高標價者為得標人,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相同時,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標價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比照辦理。
(四)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決標日次日起5日內至本署出納或指定銀行一次繳清。逾期未繳清價款者,視為放棄得標,本署將通知次得標人於限期內按其標價一次繳清價款承購。
八、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決標日次日起5日內至本署出納或指定銀行一次繳清,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 得標廠商需配合依本署通知日後5日曆天內完成清運,並於清運當日處理完畢,倘有延後清運之事由須徵得機關同意。
九、停止標售一部或全部標的物時,由主持人於開標當場宣布,投標人不得異議。
十、本投標須知未列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