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本補助方案之主要修正事項如下:
(一)方案名稱由「體外受精(俗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修正為「不孕症試管嬰兒補助3.0方案」。
(二)胚胎植入數(依植入時受術妻年齡):受術妻未滿38歲者最多植入1個胚胎;受術妻滿38歲且未滿45歲者最多植入2個胚胎(本次修正適用自115年4月1日起進行植入者)。
(三)胎次計算原則:以受術妻於接受本方案補助後生產情形為判定依據,除無涉之前是否曾自然懷孕或自費進行人工生殖而生育之情形外,後續胎次計算不限於接受補助而生育者。惟若自然懷孕生產或自費人工生殖生產者,須檢具佐證(例如:出生/死產證明、戶籍謄本等,請併同附表三紙本一併掃描上傳系統),始得以下一胎第1次補助(本次修正適用自115年4月1日起提出資格審查申請者)。
(四)新增施術方案D之施術者條件:如因體況不佳等因素以D方案結案,下次進入療程前,應確認前次終止治療之原因已排除。
(五)酌修本方案之背景說明、方案內容及附表部分文字。
二、本補助方案之完整內容,可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試管嬰兒專區(https://www.hpa.gov.tw/314/s)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