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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與發展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監測研究及健康教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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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日:修改日:2018/01/10
  • 發布日:發布日:2011/09/20

 

一、戶籍法下的出生登記制度


        我國從日據時代起就有戶籍登記制度,舉凡人民有結婚、離婚、出生、死亡、認養、收養、遷出、遷入等事宜均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政府據以建立完整之人口資料,藉以維護人民的權益。


        我國戶籍法於民國20年制定,並自民國35年起在台施行,其中明文規定新生兒出生時由接生醫師或助產士開具出生證明書,父或母於新生兒出生後15天內(戶籍法於民國86年修正為30天;民國97年修正為60天),持出生證明書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逾期罰款。


二、出生通報的源起


        我國婦幼衛生保健的推動,是由基層衛生單位向戶政單位取得新生兒資料後,據以提供各項衛生保健服務。但因民眾常因故延遲辦理出生登記,導致衛生單位無法及早獲知新生兒出生,以適時提供有效的服務,如預防接種、產後保健、生育調節等;若新生兒不幸於辦理出生登記前死亡,其父母親往往不願據實登記,導致新生兒和嬰兒死亡統計資料有低估之現象。


        為了迅速、正確、完整掌握人口出生動態,提高婦幼保健服務時效性,並提升與新生兒有關之各項人口資料的正確性,如:週產期死亡率、新生兒死亡率、嬰兒死亡率等,衛生福利部乃於民國81年設計由接生醫療院所、助產所等單位主動通報新生兒出生及死產資料之通報系統,並選定以宜蘭縣、台中縣及南投縣試辦「出生通報計畫」。


三、出生通報的實施


「兒童福利法」於民國82年2月5日修正公布,規定:「兒童出生後10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衛生福利部為落實出生通報工作,訂定「出生通報作業計畫」,多次與「兒童福利法」主管機關內政部會議協商,由內政部於民國83年9月13日定案公布「出生通報作業流程」。同年12月28日由衛生福利部公告發布新修訂之「出生證明書」及「死產證明書」,並於民國84年3月起實施紙本出生通報作業,且持續沿用。


民國90年12月31日修正「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對於「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辦理出生登記。民國92年5月28日「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修正公布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其中第十三規定:「胎兒出生後7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無法取得出生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立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或領有證照之醫護人員所開立之「出生通報書」,辦理出生登記。民國100年11月30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公布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其中第十四條規定:「胎兒出生後7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其為死產者,亦同」。


四、現行出生通報與出生登記之差別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胎兒在醫療院所或助產所出生後7日內,接生人必須主動辦理出生通報,並開具出生(死產)證明書交付產婦或其配偶,活產新生兒之父母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出生登記與出生通報不同之處,詳如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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