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1 統計變項說明
一、出生通報:
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不論在醫院、診所、助產所或自宅出生之活產新生兒或死產者,且不論產婦或產婦配偶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均應辦理出生通報。
二、活產:
係指從產婦完全產出或取出之胎兒,不論懷孕期之長短,在與產婦分離後,能呼吸或顯示任何生命現象,如心跳、臍帶搏動或明顯之隨意肌活動,不論臍帶是否已切斷或胎盤是否仍附著,皆視為活產。
三、死產:
係指懷孕胎齡滿二十週以上或出生體重達500公克以上之胎兒死亡(中、晚期胎兒死亡),即胎兒在與產婦分離後,不會呼吸或顯示任何生命現象,如心跳、臍帶搏動或明顯之隨意肌活動者,皆視為死產。
四、出生月份:
係依新生兒出生月份分,共十二項分類。
五、活產胎次:
活產胎次係指含此次生產,為產婦本人累計生育之活產人數。
六、縣市別:
係依台閩地區之行政區分類,區分為台北市、新北市(原台北縣)、台中市(含原台中市及原台中縣)、台南市(含原台南市及原台南縣)、高雄市(含原高雄市及原高雄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其他等共二十三類。其中「其他」包含外籍及資料不詳者。
縣市別統計表包含四類,一為產婦現住地,二為產婦戶籍地,三為產婦配偶戶籍地,四為新生兒出生地等。產婦配偶戶籍地中如產婦配偶為外籍者、不詳者或空白者則以產婦戶籍地計。
七、產婦配偶:
係指產婦生產當時之法定配偶。
八、城鄉別:
係指依台閩地區縣市鄉鎮區等行政區分為直轄市、省轄市、縣轄市、鎮、鄉、其他等六類,其中「其他」指外籍。
九、產婦年齡:
係指產婦生產時之實足年齡,未足歲部分則不予計算。
產婦年齡分組為<20歲、20-24歲、25-29歲、30-34歲、35-39歲、40-44歲、45-49歲、≧50歲等八類。
十、產婦原始國籍:
係依產婦原始國籍別區分為本國及外籍兩大類,外籍中包含大陸(含港澳)、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緬甸、柬埔寨、其他等共八類。
十一、出生場所:
係將出生場所區分為醫院、診所、助產所、自宅、其他等共五類。
十二、接生者:
係將接生者區分為醫師、助產師(士)、其他等三類。
十三、生產方式:
係將生產方式區分為陰道生產、陰道產鉗生產、陰道真空吸引生產、有剖腹產史之陰道生產、第一次剖腹產、有剖腹產史之剖腹產等六類。
十四、新生兒性別:
係將新生兒性別區分為男、女、不明等三類。
十五、新生兒性比例:
係指新生兒中男性相對於女性人數的比值。即男/女 × 100。
十六、出生體重:
係將出生體重區分為<1500公克、1500-2499公克、2500-3999公克、≧4000公克等四類。
十七、懷孕週數:
係將懷孕週數區分為<37週、37-41週、≧42週等三類。
十八、缺陷類別:
先天缺陷係指新生兒在醫學上初步所見,未做確診之缺陷。有缺陷者依據接生醫師判斷缺陷類別填立。缺陷類別區分為(1)神經系統、(2)眼顏面系統、(3)心臟血管系統、(4)消化系統、(5)泌尿生殖系統、(6)骨骼肌肉系統、(7)呼吸系統、(8)染色體異常、(9)其他等九大類。
若新生兒具有數種先天缺陷時,在每個缺陷類別上將各計算一次,因此當計算合計有缺陷個案數時並不等於不同缺陷分類的個案總和。
十九、有無先天缺陷:
係指依據是否具有任何缺陷類別區分為有缺陷、無缺陷。有缺陷者指具有任一缺陷,無缺陷者指不具任一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