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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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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日:修改日:2018/10/05
  • 發布日:發布日:2008/03/28
依據89年7月31日簽奉署長核定,89年8月9日正式施行 93年1月12日簽奉署長核定,93年1月12日公告修訂。 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為審議罕見疾病有關事項,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四條規定,設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
102年12月4日簽奉核定,102年12月18日公告修訂為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自102年7月23日生效。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簽奉部長核定,102年12月18日公告修訂自102年7月23日生效,107年9月13日公告修訂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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