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於95年2月13日首次公告施行,以提供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之依據。為使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時易於掌握辦理流程,並快速查找各服務細項之規定,衛生福利部109年8月21日衛授國字第1091400690號令修訂該注意事項,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增加章名、依實際辦理流程修正點次順序,並將共通性及涉費用不予給付之規定置於本文,各項預防保健服務之項目、機構資格、執行人員資格、服務對象、時程、服務內容、補助金額、服務對象資格查核、表單填寫與保存及相關作業流程、申請書、檢查紀錄結果表單、申報格式等規定如以下附表:
(一)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如附表1.1至附表1.11。
(二)孕婦產前預防保健服務如附表2.1至附表2.9。
(三)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服務如附表3.1至附表3.5。
(四)婦女乳房X光攝影檢查服務如附表4.1至附表4.7。
(五)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查服務如附表5.1至附表5.4。
(六)口腔黏膜檢查服務如附表6.1至附表6.6。
(七)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如附表7.1至附表7.6。
(註:兒童預防保健服務之兒童衛教指導及新生兒聽力篩檢、孕婦產前預防保健服務之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及產前乙型鏈球菌篩檢、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服務、婦女乳房X光攝影檢查服務、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查服務、口腔黏膜檢查服務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運用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