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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115年5月27日修正修正發布「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六點及第三點附表二之四、附表三之三、附表四之三、附表五之三、附表六之三、附表六之四、附表七之三、附表八之四、附表八之五,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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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更新日期:2026/05/28
  • 發布日期:發布日期:2026/05/27

本案衛生福利部115年5月27日以衛授國字第1151460487號令修訂「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六點及第三點附表二之四、附表三之三、附表四之三、附表五之三、附表六之三、附表六之四、附表七之三、附表八之四、附表八之五,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本次修正除因應「醫療院所預防保健暨戒菸服務整合系統」更名為「醫療院所預防保健暨戒菸服務單一入口系統」,爰修正第六點及第三點相關附表外,其他修正重點包括:刪除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對象不核付情形相關部分文字並刪除紀錄表單舊有「腎絲球過濾率(eGFR)」公式,簡化檢測「糞便抗原檢測胃幽門螺旋桿菌檢測服務」項目紀錄表欄位內容,以符合實務需求並提升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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