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111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休案件。
二、適用給與項目:支(兼)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遺屬年金(含展期)、月撫恤金。一次退休金、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不適用。
三、調整基準:
(一)以111年7月1日之給付金額調高2%發給,之後各年度以審定之各年度給付金額調高2%發給。
(二)111年6月30日以前生效,並自同年7月1日以後始領取之展期月退休金,亦應按原審定金額調高2%,並俟其開始領取之日起發給。
四、舊、新制定期退撫給與支給機關銓敘部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將分別計算調高後金額發給,不再以書面行政處分重行審定退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