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背景說明
為持續保護新住民婦女在未納全民健保前之生育健康,使渠等於懷孕期間及產後3個月內,均能受到規律的產前檢查措施、產後健康照護服務,保護其母子健康,本署編列預算提供配偶為中華民國國民之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及產後健康照護服務。
貳、期程:自114年8月1日實施。
參、補助對象、項目及基準
一、對象及項目:配偶為中華民國(以下稱我國)國民之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之產前檢查及產後健康照護服務費用。
二、補助基準:依衛生福利部 (以下稱衛福部)「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以及其附表二之二所訂之孕婦產前預防保健服務(下稱產前檢查)及產後健康照護服務(下稱產後健康照護)之對象、時程、服務內容及補助金額辦理。
肆、產前檢查及產後健康照護補助款申領流程
一、配偶為我國國民之新住民懷孕婦女(以下簡稱個案)備齊戶口名簿或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及居留證正本,至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二、鄉鎮市區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人員:
(一) 查驗個案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現戶戶籍謄本及居留證),並於確認懷孕、資料無誤後影印留存。
(二) 至國民健康署(下稱健康署)建置之「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登錄個案基本資料,由該系統列印國民健康署補助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及產後健康照護個案紀錄聯(下稱個案紀錄聯,含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存根聯)一式17份(如附件1),並於核發人員欄位蓋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人員職章後核發予個案第1-16聯,作為就醫憑證使用,存根聯與個案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現戶戶籍謄本及居留證)影本,留存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備查。
三、個案產前檢查及產後健康照護需備文件:尚未領取孕媽咪健康手冊之新住民懷孕婦女持個案紀錄聯,至醫療院所及助產所(以下稱院所)接受產前檢查、產後健康照護;若為已領取孕婦健康手冊(孕媽咪健康手冊)者,除持個案紀錄聯,應併同孕婦健康手冊(孕媽咪健康手冊),至院所接受產前檢查、產後健康照護,每次產前檢查、產後健康照護使用1張個案紀錄聯,除特殊原因,遺失不再補發;院所於孕婦健康手冊(孕媽咪健康手冊) 「產前檢查紀錄表」(「產檢紀錄表」)、「產後健康照護服務紀錄表」當次產檢、產後健康照護欄位核章。
四、產後健康照護服務:由執行人員針對具未納健保身分且經診察有生產事實的產後婦女提供服務,看診當日使用1張個案紀錄聯。114年5月至7月生產的產婦,若有生產事實,且符合現有產後健康照護服務資格者,在過渡期間,個案若無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核發之個案紀錄聯者,院所確認個案未執行產後健康照護服務者,可依據個案生產日期,單獨列印2張個案紀錄聯。院所於提供服務日後二十四小時內將當次服務紀錄上傳至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並於孕媽咪健康手冊「產後健康照護服務紀錄表」當次服務欄位核章。
伍、本項服務經費來源:健康署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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