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戒菸服務補助獎勵辦法第3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修正之作業須知自108年8月1日生效,修正重點說明如下(詳如附件):
(一)為讓戒菸服務與醫事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作業流程一致,提供戒菸服務應一律過卡並上傳。
(二)為提升機構於社區提供戒菸服務之品質,機構於登記執業場所以外提供戒菸服務,應事前提出服務計畫書。
(三)調整個案紀錄表中有關個資蒐集利用之說明,並獨立列出;個案紀錄表之個案地址以填列居住或戶籍地址為主,個案電話以手機或個人電話為主;若於社區提供戒菸服務,應勾選或簡述服務場域。
(四)自107年起之戒菸服務案件,由本署進行電腦審查後,通知機構於期限內更正/補登/申復(請提供佐證資料),若於期限外補登者,則不予補付費用。
(五)補充說明每一用藥治療/戒菸衛教療程皆須單獨填列個案紀錄表。
(六)補充說明「常規劑量」係指單一用藥之建議劑量,而非合併用藥之藥量。
(七)未來參與「戒菸服務品質改善措施」之合約醫事機構,將訂定年度戒菸治療或衛教服務人次上限,爰調整本措施之規定。另配合本署成功率電訪問卷題目,調整本措施詢問個案戒菸情形之題目及判定方式。
二、請自本署署網(
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3795)、
戒菸治療服務與管理網站(https://ttc.hpa.gov.tw/Web/Essentials.aspx")、醫事機構戒菸服務系統,下載修正後作業須知檔案,並詳閱作業須知規範及表單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