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定位點

公告非屬本署戒菸服務特約藥局之任何藥局,自110年4月1日起,應與本署完成簽訂「戒菸輔助用藥契約調劑藥局約定書」後,始得申請戒菸服務特約醫療機構釋出之戒菸輔助用藥處方之調劑費及藥品費用補助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菸害防制組

  • 瀏覽數:瀏覽數:2954
  • 修改日:修改日:2021/03/09
  • 發布日:發布日:2021/01/19
一、本案依109年11月5日邀集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臺灣家庭醫學醫學會、中華民國診所協會全國聯合會、台灣醫院協會會議研商原則,修正「醫事機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為「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及新訂「戒菸輔助用藥契約調劑藥局約定書」各乙份,並於109年12月31日分別以國健教字第1090701438號及10907014381號公告在案,自110年1月1日起適用。

二、前項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第5條第2項明定:「前項調劑於藥局為之時,限由戒菸服務特約藥局或戒菸輔助用藥契約調劑藥局辦理」。爰非屬本署戒菸服務特約藥局,而接受戒菸服務特約醫療機構釋出處方箋,調劑戒菸輔助用藥之藥局,應與本署簽訂「戒菸輔助用藥契約調劑藥局約定書」(且應具有健保特約藥局資格),始得向本署申請相關調劑費及藥品費之補助。

三、請非屬本署戒菸服務特約藥局,而有意願與本署簽訂「戒菸輔助用藥契約調劑藥局約定書」之健保特約藥局,自行上網下載列印申請書及約定書樣本,儘速向本署申請簽約,於110年3月16日前(郵戳為憑)寄回,未及於前述時間申請者自110年4月1日起,不得向本署申請戒菸輔助用藥處方釋出之調劑費與藥品費補助。

四、前項下載列印申請書及約定書樣本之網址為: 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812&pid=10192https://ttc.hpa.gov.tw/Web/Download.aspx;請將「戒菸輔助用藥契約調劑藥局契約書」申請表1份及「戒菸輔助用藥契約調劑藥局約定書」2份,填寫用印後寄「臺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289號5樓,戒菸治療服務與管理窗口」;如有詢問事項,請電:02-2351-0120。

看完本篇主題後,您的感覺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