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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與公園綠地,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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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日:修改日:2023/06/30
  • 發布日:發布日:2023/06/30

主旨:預告訂定「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與公園綠地,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與公園綠地,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國民健康署網站之「本署公告」網頁(網址: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129)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 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二)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三)電話:(02)25220888轉617,詹先生

(四)傳真:(02)25220621

(五)電子郵件:erpc@h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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