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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戒菸服務補助計畫作業須知」,自即日起適用

  • 瀏覽數:瀏覽數:1617
  • 修改日:修改日:2023/09/20
  • 發布日:發布日:2023/08/02

一、旨揭作業須知之修正,主要係配合虛擬健保卡推動並使醫事機構提供戒菸服務時,健保卡登錄作業及申報作業能更符合健保相關格式規範。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第二章(戒菸服務注意事項)之「健保卡登錄及資料上傳」項目:修正為「提供戒菸服務後,應參照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規定,於健保卡登錄相關資料 (虛擬健保卡得免登錄),惟實體健保卡及虛擬健保卡資料仍應於24小時內依本署所定格式上傳至健保署」。

()健保卡資料登錄之「檢查項目代碼(A44)」項目:將原「請填YK(戒菸服務)」之文字,修正為「無須填寫」(附錄八)。

()健保卡資料登錄新增「(七)虛擬健保卡得免登錄,惟仍應依「二、健保卡資料上傳」辦理。」文字(附錄八)。

()戒菸服務申報作業說明有關「藥局(直接交付指示用藥)」之「主診斷代碼(國際疾病分類碼)」欄位:將原「不適用」之文字,修正為「d8:請填F17.200」(附錄十)。

三、請至本署網站(下載路徑:首頁 >服務園地 >活動訊息 >本署公告)及本署委託戒菸治療與管網站(下載路徑:首頁>112年作業須知)自行下載,如對旨揭須知有疑義,請洽「戒菸治療服務與管理窗口」:02-235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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