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召開「人工生殖法修法議題」公聽會
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第4點及衛生福利部辦理公聽會作業程序第4點。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部前身行政院衛生署依93年代孕公民會議達成「不禁止,但有條件開放」共識後,研議修法開放代孕生殖,召開20次以上專家會議,惟社會難達共識。另為因應108年5月24日施行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及邇來部分民間團體建議開放未婚女性及女同性配偶施行人工生殖,本部迄今召開20次專家會議,基於各界對前述修法議題正、反意見均有,爰召開本公聽會,廣徵社會各界意見,以作為人工生殖法修法之參考。
二、時間:113年2月27日(星期二)下午2時至5時。
三、地點:臺北市立大學博愛校區公誠樓2樓第2會議室(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1號)。
四、主持人:衛生福利部周常務次長志浩。
五、議程:
(一)主席致詞。
(二)主辦機關報告。
(三)立法委員依報到順序依序陳述意見。
(四)各政府機關代表1人依序陳述意見。
(五)各民間團體代表1人依序陳述意見。
(六)專家學者依序陳述意見。
(七)主持人詢問出席人(主持人或主辦機關亦得於出席人發言後當場詢問)。
(八)公聽會結束。
六、與會人員: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政府機關代表(詳附件)。
七、執行機關:衛生福利部。
八、公聽會議題:(詳附件)。
九、公聽會應作成紀錄,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本公聽會同時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臉書粉絲專頁直播,蒐集自公聽會舉辦之日起10日以內民眾於該貼文處所發表之意見。
十、本公告期間自即日起至本次公聽會結束當日為止。
十一、公聽會當日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之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終止會議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十二、檢附「人工生殖法修法議題公聽會」實施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