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菸品資料申報辦法規定,菸品如有首次製造或輸入之品牌、品項或新列入菸品品項識別碼時,業者應於依菸酒稅法及菸害防制法規定完納稅捐次日起三十日內,辦理首次申報。辦理首次申報後,附表資料內容有異動時,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異動申報。業者完成前二項申報之次一年度起,每年十二月應辦理更新申報。但無製造或輸入之事實起滿二年後,得免辦理。已停止製造或輸入達二年以上之菸品,同一業者再行製造或輸入時,應辦理首次申報。
無需辦理申報:輸入菸品僅供品管、試驗之用者;或無商品化包裝、非供販賣,且於菸品容器明顯標示用途者;或經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許可供特定用途,於原因消失後三十日內退運或銷毀者,得免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