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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輸入菸品後都沒有辦理菸品申報作業,或是超過應辦理申報時間才申報,會不會被處罰?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菸害防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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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日:修改日:2024/03/11
  • 發布日:發布日:2012/03/12
依菸害防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辦理菸品申報作業。同條第3項授權之菸品資料申報辦法規定,菸品之首次申報應於完納稅捐次日起30日內辦理,異動申報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辦理,更新申報應於完成前二項申報之次一年度起,每年十二月辦理。未辦理申報,申報內容、時間或程序不符規定,或申報之資料虛偽不實者,依菸害防制法35條之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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