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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禁菸場所吸食狀似菸品之物品,但他說他抽的是類似本草捲燒,不受菸害防制法的規範,我可以檢舉嗎?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菸害防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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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日:修改日:2024/03/11
  • 發布日:發布日:2012/03/12
同樣可以檢舉,依菸害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類菸品指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復依同法第15條第2項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違反者,依第40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至1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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