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條規定:罕見疾病係指疾病盛行率,在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告標準(萬分之一)以下,且罕見疾病審議委員會認定者,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二、您可透過透過診療醫院專科醫師,備妥申請資料(包含列入罕見疾病之說明、罕見疾病個案通報審查基準、個案資料表、病歷摘要、檢驗報告及文獻查證等資料),由診療醫院發函將上述資料寄送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台中市西區民權路95號6樓)或傳真04-2227-7596。本署收到後會再提送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審議,於審議通過認定並經公告後列為罕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