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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第八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範圍及簽發檢查合格證明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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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日:修改日:2023/04/24
  • 發布日:發布日:2023/04/24

主旨:公告「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第八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範圍及簽發檢查合格證明之規定。

依據: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認可之機構,包括建築師、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環境工程技師、都市計畫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工業安全技師、工礦衛生技師、礦業安全技師、消防設備師(士),以及領有建築製圖、冷凍空調裝修、建築物室內設計等相關技術士技能鑑定丙級證照以上技術人員(以上合稱專業人員)有關之公(協)會,或該等專業人員執行業務之機構、法人、團體、商號或其他處所(以上合稱專業機構)。

二、專業機構於簽發檢查合格證明(格式如附件)時,應以正體字載明實地檢查之專業人員姓名、連絡電話、專業證照號碼及專業機構之名稱、地址,並由該專業人員簽名及加蓋該專業機構之戳章。

三、檢查完竣後三十日內,專業機構應將檢查合格證明影本,送受檢查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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