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訂定「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收費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
三、「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國民健康署網站(網址: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129)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囿於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已於112年3月22日施行,為利業者依該辦法第7條規定繳納申請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費用,特縮短預告期間,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二)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三)電話:(02)25220888轉618,蔡先生
(四)傳真:(02)25220621
(五)電子郵件:maxwell7549@h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