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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癌症防治會報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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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日:修改日:2023/11/02
  • 發布日:發布日:2023/11/02

中央癌症防治會報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3729公布

中華民國101528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10028284A號函修正第3

中華民國1021016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20062693號函修正第3點、第5

中華民國103109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30054143A號函修正第3

中華民國1051027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50042198號函修正第4

中華民國1121027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121039307號函修正第3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執行癌症防治政策,特依癌症防治法第六條規定

設中央癌症防治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制定國家癌症防治工作方針。

(二)督導國家癌症防治工作成效。

(三)協調跨部會癌症防治工作項目之研提及推動等相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跨部會癌症防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政務委員二人。

(二)內政部部長。

(三)國防部部長。

(四)財政部部長。

(五)教育部部長。

(六)勞動部部長。

(七)衛生福利部部長。

(八)環境部部長。

(九)農業部部長。

(十)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七人至十人。

四、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其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非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五、本會報置執行長一人,由衛生福利部部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各

    項事務;幕僚作業,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擔任。

六、本會報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

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報得視需要,邀請未列本會委員之相關機關首長出席前項會議。

七、本會報所議定政策,依性質交付各主管機關辦理。

八、本會報成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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