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約醫事機構執業登記之醫事人員具有效期內之戒菸服務人員資格者,得依該機構及服務人員之類別,申請為國民健康署之戒菸服務特約機構。但有下列情事之機構及人員,不得申請:
(一)
五年內曾受健保停約一年以上或終止特約;停約或終止特約為一部分之科別時,不得申請者,得以該等科別及其執登人員為限。
(二)
五年內曾因辦理國民健康署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受終止特約及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者;於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後,可解除不得申請之限制。
(三)
二年內曾因辦理國民健康署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受終止特約及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於一年內受終止特約及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二、前項申請,應檢具申請表(如作業須知附錄一)、服務人員相關證明文件及用印後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下載網址https://ttc.hpa.gov.tw/Web/Download.aspx )一式二份,以雙掛號郵件寄至「10341 台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289號5樓 國民健康署戒菸治療與管理窗口」,洽詢電話:(02)2351-0120 (此為委辦單位之地址、電話,如有異動,以國民健康署網站資料為準)。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自核定生效日起,始得申請戒菸服務費用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