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署戒菸服務補助計畫之尼古清戒菸輔助用藥等4品項,代理廠商由嬌生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嘉安家護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據:戒菸服務補助獎勵辦法第3條。
公告事項:
一、本署戒菸服務補助計畫之戒菸輔助用藥品項,「尼古清 口腔吸入劑」、「尼古清 薄荷咀嚼錠 2毫克」、「尼古清 薄荷咀嚼錠 4毫克」、「尼古清 戒菸噴霧 13.2毫升」等4品項之代理權由嬌生股份有限公司移轉至嘉安家護股份有限公司。
二、「戒菸輔助用藥品項與補助基準」(如附件)收錄於「戒菸服務補助計畫」作業須知,已公告於本署網站(路徑為:首頁>健康主題>健康生活>菸害防制>戒菸服務>戒菸服務重要公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