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CPI全球計有176個國家及地區(包含我國)納入評比,臺灣分數為61分(滿分為100分),在全球排名第31名。CPI自2012年起採全新的計算方式,方便國家進行年度間比較。惟2016年CPI引用來評估臺灣的調查資料,除援例引用2015年7個機構的調查資料外,新增1項多元民主機構(Varities of Democracies,V-Dem)的調查數據,致無法做前後年之比較。
2016年臺灣CPI如援引與2015年相同7項指標,我國得分應為62分,與2015年相同,全球排名可上升1名,擠入第29名,惟因新增多元民主機構的調查數據,此項首次出現的調查評比,我國只得到50分,分數遠低於平均值,致影響我國的總得分及全球排名,使我國的分數較2015年退步1分、名次退步1名,另2015年CPI全球納入評比為168個國家及地區,2016年則為176個國家及地區,也會影響整體排名,然而這樣的成績仍勝過八成二(82.4%)納入評比的國家。若以亞太地區觀察,名次僅次於紐西蘭(第1名,90分) 、新加坡(第7名,84分)、澳大利亞(第13名,79分)、香港(第15名,77分)、日本(第20名,72分)及不丹(第27名,65分),居亞太第7名,與去年相同。
2016年CPI臺灣部分引用8個機構的調查資料,其引用機構及分數為:全球透視機構(GI)得分71分、經濟學人智庫(EIU)得分54分、國際管理學院(IMD)得分65分、政治風險服務組織(PRS)得分50分、貝特斯曼基金會(BF)得分77分、世界經濟論壇(WEF)得分68分、政治經濟風險顧問公司(PERC)得分51分、多元民主機構(V-Dem)得分50分,臺灣評比結果詳如附表一。
2016年CPI新引用的多元民主機構(V-Dem)的調查,其與貪腐有關的評比問項為「政治貪腐的普及範圍有多大?」,該問項係就政府高層、行政機關、立法部門、司法部門貪腐情況的綜合評分,每項指標的比重皆具有同等質量,計含括6項相關指標,每個指標的原始評估分數是0至4分,分數越高表示越清廉,我國2015年的得分分別為:「政府高層的賄賂與貪腐交易」(2.46分)、「政府高層的侵占或挪用公款」(3.00分)、「公務人員的貪腐交易」(2.50分)、「公務人員的挪用公款」(2.99分)、「民意代表的貪腐行為」(1.35分)、「司法貪腐對於判決的影響」(2.91分)。
多元民主機構(V-Dem)的調查係透過學者專家的研究結果而來,其關切範圍除了行政部門,亦及於司法、立法人員發生貪腐的現況,該項調查預期會成為CPI持續引用以評估我國的資料庫,故加速司法廉政改革及與立法部門行為規範有關之陽光法案檢討策進,將是未來提升評分的必要作為。
此外,考量CPI調查對象,多以在臺外商及企業界人士為對象,量測其對我國貪腐之主觀評價,本次分數下滑的世界經濟論壇(WEF)之「經理人調查」及政治經濟風險顧問公司(PERC)之「亞洲情報」調查亦不例外。未來亦應著力於降低貪腐對企業活動的不利影響,避免官商不當互動,即防杜企業與公部門之行受賄、利益衝突、政府採購及公共建設之貪腐行為,包括違反政府採購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等公私協力的不法行為,以落實利益迴避及加強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之宣導及查辦。同時適時透過國際組織、國際會議等,建立與評估團體之聯繫窗口,提出我國配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所為的各項努力,促成國際指標可能評鑑人對我國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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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