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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騎機車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社區健康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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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日:修改日:2017/10/30
  • 發布日:發布日:2017/10/30
安全行車守則:
(1)酒後不開車:酒後開車方向握把操作不易,機車自撞,導致車禍發生。
(2)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同車道行進時,與汽車及機車間,應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並注意前方車輛緊急煞車。
(3)機車兩段式轉彎:機車不行駛「禁行機車」道,可減少大車撞小車之機會,在三車道以上道路遇路口轉彎時,依規定應以兩段式轉彎,可減少交岔路口意外發生機會。
(4)不搶黃燈:黃燈時,不但沒有減速,反而加速穿越,容易發生與不同行向之機車或行人,不看自己行向之號誌尚未變綠燈,就搶越道路而肇事。
(5)並行車應保持行車安全間隔:同車道行進時,注意左、右側之車輛,保持行車安全間隔,行進間避免任意穿梭車陣;最好避免與大型車併行或交織前進,一但與他車碰撞會因滑倒,如倒向大型車,則會造成無可彌補之傷害。
(6)變換行向應注意後方來車:同車道行進時,變換行向應注意後來車,避免後方來車突然超車閃避不及。
(7)不超速、不飆車、不跨雙黃線逆向行駛:在視野較寬廣路段,往往在不知不覺中,加快車速,尤其在彎路路段,會因有強大離心力,而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至對向車道撞及對向來車,或操作困難失控,撞及路邊之路燈或路樹或障礙物等,而導致車禍發生。
(8)開車開大燈:可讓前方車輛要變換車道時有機會注意到後方您的來車;夜間或昏暗天候之巷道內,行至交叉路口時,另一方向之車輛及行人可預先看到您的來車。
(9)右方車優先路權:行經未分幹、支道之無號誌路口,應減速慢行,如同為直行車或同為轉彎車時,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
(10)直行車優先路權:行經二線道以下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轉彎車應判斷直行車行車速度、距離,必須能安全通過始能轉彎。
(11)幹道車優先路權:行經路口設有「停」標誌、地上繪有「停」標字、閃紅燈號誌,應停車,視路口兩側無來車再通過路口再開;行經路口設有「讓」標誌、地上標倒三角型標線、閃黃燈號誌,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準備,視路口兩側無來車再通過。
(12)行人穿越道行人優先路權:行經行人穿越道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應停車禮讓後,始能通行。
(13)大型車轉彎有內輪差:行經路口語大型車併行或超車時,應注意大型車轉彎有內輪差,行經路口時,避免於路口與大型車併行。
(14)不開快車及注意路面障礙物:機車輪胎斷面小,遇有路面突出物如人孔蓋或散落物,或漏油或柏油路面濕滑等不可預期因素失控滑倒,易造成自撞或遭他車無預期撞擊。
(15)請戴全罩式安全帽:分析93年機車騎士致命原因,其中機車死亡交通事故55人,38人為頭部傷害(占機車死亡人數69%),且有13人為疑似安全帽脫落所致(占頭部傷害34.2%),現今機車使用者雖都能於騎乘機車時使用安全帽,惟因未能依規定配戴(如:未扣緊或反戴等情形)或未戴合格之安全帽,使安全帽失去保護頭部安全功能導致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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