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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行政院以112年3月20日院臺衛字第1125005696號令發布菸害防制法施行日;其中第4條第1項第4款,自112年4月1日施行;第9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1項第3款情形之罰責,自113年3月22日施行;其餘條文,自112年3月2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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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日:修改日:2023/05/04
  • 發布日:發布日: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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