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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2-02)懷孕婦女注意事項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婦幼健康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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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日:修改日:2019/10/22
  • 發布日:發布日:2016/02/03
懷孕婦女如有茲卡病毒感染症流行地區旅遊史,且於旅遊期間或之後2週內出現疑似症狀,除儘速通報並採檢送驗外,必要時應進行胎兒超音波檢查,確定胎兒是否有小頭畸形或顱內鈣化的情形發生,以利後續產前檢查追蹤;若有流行地區旅遊史但並無出現疑似症狀,則無需採檢送驗,可考慮進行胎兒超音波檢查以評估及確認胎兒是否有小頭畸形等異常狀況,如有異常則再進一步採檢送驗茲卡病毒。懷孕婦女如經確診為茲卡病毒感染症,應每隔3至4週定期進行胎兒超音波檢查,以追蹤胎兒生長情形。

相關資訊:

 

1.針對懷孕婦女之茲卡病毒感染症指引(美國疾病管制中心)

 

2.針對可能先天性茲卡病毒感染新生兒之指引(美國疾病管制中心)

 

3.婦產科醫師Q&A?(美國疾病管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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