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群體生育調節補助作業說明
生育調節補助款申領流程:
(一)民眾費用減免申請
1.流程
民眾應備齊1.戶口名簿正本 2. 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或患有有礙優生疾病等證明文件→至所在地鄉鎮市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衛生所人員查驗個案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確認無誤後影印乙份,填具「子宮內避孕器裝置個案紀錄聯」或「結紮個案紀錄聯」乙式二聯(如附件四),蓋職章後核發第一聯給民眾,作為就醫憑證,存根聯與個案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註明「核與正本無誤」並核蓋職章),留存衛生所備查。民眾持「子宮內避孕器裝置個案紀錄聯」或「結紮個案紀錄聯」→至醫療院所接受手術,遺失不得補發→民眾自付不足費用。
2.減免對象:本人或其配偶、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患有精神疾病。
(2)患有有礙優生疾病。
(3)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4)列案低收入戶。
須為設籍中華民國國籍;如為外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尚未設籍者,以其中華民國國籍配偶之戶籍地為準。
(二)醫療機構費用申請流程
醫療院所填具醫療補助款申領清單及領據,連同「子宮內避孕器裝置個案紀錄聯」或「結紮個 案紀錄聯」,於次月2日前送衛生局審核。
(三)衛生局費用申請流程
衛生局審核無誤後,每月10日前填寫申領送件清單,連同附件一及附件四→函送衛生福利部國 民健康署(台閩地區個案);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台北市個案);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雄市個案)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個案);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桃園市個案);台中市政府衛生局(台中市個案);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台南市個案)核辦。審核後,依醫療院所實際申請金額,逕行核撥補助款至各醫療院所。(為配合會計年度結算,當年度補助款限於當年12月25日前申報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