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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門診、住院急診或藥局戒菸有沒有使用次數的限制?以前曾經利用過的人,現在還可不可以再利用?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菸害防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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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日:修改日:2022/01/26
  • 發布日:發布日:2012/03/07
1. 服務對象:
(1) 戒菸治療:滿18歲之健保被保險人,尼古丁成癮度測試分數達4分(含)以上(2019年版Fagerström量表),或平均1天吸10支(含)紙菸以上,且有明確戒菸意願者 (延續療程不受此限,但仍應評估及記載吸菸量及成癮度)。
(2) 戒菸衛教:不限年齡之健保被保險人,有明確戒菸意願者。
2. 補助個案之戒菸治療與戒菸衛教,每人每年各以二個療程為限;且每一療程以八次戒菸治療費、八次戒菸衛教暨個案管理費及八週之用藥為限。
3. 每一療程應在九十日內,於同一機構內完成;跨年度或跨機構或戒菸治療費、戒菸衛教暨個案管理費逾八次、用藥逾八週或療程逾九十日時,均應起算為另一療程;同一療程連續兩次接受服務及兩個療程間,應間隔四日(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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