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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地下道」是否為禁菸場所?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菸害防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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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日:修改日:2024/03/11
  • 發布日:發布日:2012/03/12
「人行地下道」,係設置於路口,供行人經過與活動之處,以解決在地面人車爭路的問題,其使用對象為不特定人均能進出,且為有礙外部氣流流通之建築物內部空間,核屬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所稱「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應予全面禁菸。如人行地下道所在場所係附連於同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至第12款規定之禁菸範圍者,應依各該相關款次規定全面禁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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