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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之指定區域禁菸與公園綠地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自2014年4月1日生效。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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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更新日期:2020/03/20
  • 發布日期:發布日期:2014/03/04
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之指定區域禁菸與公園綠地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自2014年4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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