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2年認證基準及評分說明、作業程序名稱修改:
為利認證名稱及評定標準之易讀性及便利操作,癌症診療品質認證基準及評分說明、作業程序之名稱,由加註未曾通過認證醫院適用版、曾通過認證醫院適用版,修訂為第一階段認證醫院適用版、第二階段認證醫院適用版。
二、「第二階段認證醫院適用版」
(一)認證等級評定標準修正如下:
1. 優等(效期4年)標準:全數基準均達符合以上,且優良 ≧6 項。
2. 通過(效期4年)標準:未達優等標準,如不符合=1 項,則優良需 ≧3 項。
3. 通過(效期2年)標準:未達通過(效期4年)標準,且不符合 ≦3 項。
4. 不通過標準:未達以上標準。
(二)為強化癌症病人照護品質,將癌症病人治療計畫書相關內容獨立為1項基準,並補充認證基準3.3安寧照護及緩和照護之重點說明。
三、有意申請旨揭認證者,須備齊相關文件,於112年3月1日至31 日前免備文逕送(寄)達本署委託辦理認證作業單位─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收(11503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號F棟10樓),以完成報名之申請。其他事項詳「112年度癌症診療品質認證作業程序」。
四、為方便各院準備認證作業,有關癌症診療品質認證作業常見問題與說明,可查詢網址:http://accredit.nhri.org.tw/或逕洽國衛院「癌症診療品質認證計畫」研究團隊。(聯絡人:02-26534401轉分機25158李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