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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 衛生福利部於109年2月17日函周知各地方政府認定非屬菸品之電子煙及其相似物其有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之虞,即日起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有任何人為該等物件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提供時,應請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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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日:修改日:2020/03/20
  • 發布日:發布日: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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