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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認定為政府公告的罕見疾病?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婦幼健康組

  • 瀏覽數:瀏覽數:6304
  • 修改日:修改日:2015/07/08
  • 發布日:發布日:2012/03/07
根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三條規定:罕見疾病係指疾病盛行率,在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告標準(萬分之一)以下,且罕見疾病審議會認定者,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您可透過透過診療醫院專科醫師,備妥申請資料(包含列入罕見疾病之說明、個案資料表、病歷摘要、檢驗報告及文獻查證等資料),由診療醫院發函將上述資料提供給本部國民健康署,再提送本部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審議送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台中市西區民權路95號6樓)辦理審議作業,如審核通過認定列為罕病,即由本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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