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國民之健康及倫常觀念,並避免造成血統之紊亂,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不得為下列親屬間精子與卵子之結合:1.直系血親。2.直系姻親。3.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人工生殖法也規定人工生殖機構對同一捐贈人捐贈之生殖細胞,不得同時提供二對以上受術夫妻使用,並於提供一對受術夫妻成功懷孕後,應即停止提供使用;俟該受術夫妻完成活產,應即銷毀。 此外,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與傳統民法所規定者有所出入,其與結婚對象於血緣上不無發生民法有關近親結婚、收養等禁止情形之可能,因此規定該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遇有上述情形,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