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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8日修正發布「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自111年7月1日生效。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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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日:修改日:2022/03/09
  • 發布日:發布日:2022/03/09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於95年2月13日首次公告施行,以提供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之依據。為使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時易於掌握辦理流程,並快速查找各服務細項之規定,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8日衛授國字第1111460140號令修訂該注意事項,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向健保署提出申復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因應實際作業需求,修正及新增檢查紀錄結果表單內容。(修正規定第三點及附表)
(三)修正醫事服務機構申請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規定附表編號。(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修正成人預防保健二階段服務間隔為3個月。(修正規定第六點)
(五)修正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各項預防保健服務日之次月一日起1個月內,向健保署申報費用,未依限申報者得於屆期日起5個月內補行申報。(修正規定第八點)
(六)修正新生兒聽力篩檢或各項孕婦產前檢查上傳規定為服務日之次日起14天內。(修正規定第九點)

(註:兒童預防保健服務之兒童衛教指導及新生兒聽力篩檢、孕婦產前預防保健服務之產前檢查超音波、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及產前乙型鏈球菌篩檢、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服務、婦女乳房X光攝影檢查服務、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查服務、口腔黏膜檢查服務「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運用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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