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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112年10月12日修正發布「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自113年1月1日生效。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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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日:修改日:2024/01/09
  • 發布日:發布日:2023/10/12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於95年2月13日首次公告施行,以提供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之依據。為使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時易於掌握辦理流程,並快速查找各服務細項之規定,衛生福利部112年10月12日衛授國字第1121461129號令修訂該注意事項,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兒童預防保健服務附表一之七「執行新生兒聽力篩檢醫療機構資格審查原則」,修正附表標號至一之十二。(修正規定第3點)

(二) 刪除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服務之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及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12點)。

(三)因應業務實際需要,修正及新增表單內容。(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三、附表一之七、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附表三之三、附表三之四、附表三之五、附表四之一、附表四之三、附表四之四、附表四之六、附表附表四之七、附表五之一、附表五之四、附表六之一、附表六之四、附表六之六、附表七之二及附表七之六)

(四) 修正「低劑量電腦斷層肺癌篩檢服務」附件:修正修訂日期年月及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3點)

(註:兒童預防保健服務之兒童衛教指導及新生兒聽力篩檢、孕婦產前預防保健服務之產前檢查超音波、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及產前乙型鏈球菌篩檢、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服務、婦女乳房X光攝影檢查服務、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查服務、口腔黏膜檢查服務「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運用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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