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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陳列方式將列入管制,並未全面禁止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菸害防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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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日:修改日:2015/01/28
  • 發布日:發布日:2005/05/18
發稿主題:菸品陳列規範新聞通知稿
發稿單位:衛生教育中心
發稿時間:94年5月18日9:58 AM
聯 絡 人:洪怡玲,(02)2997-8616轉451

菸品陳列方式將列入管制,並未全面禁止
--衛生署聲明:行政版「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
針對有部分報導對行政院版「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中部分規範與事實不符,衛生署今天提出澄清:
首先,有關業者關心「菸品販賣陳列」的問題,行政院版並沒有禁止菸品陳列,只是為了避免業者在販賣場所進行廣告、促銷,所以希望得到立法院的授權,能夠另外訂一個管理辨法,將目前菸品販賣場所五花八門的「展示」和「說明」限制在一個合理的商業範圍之內,至於所謂的「合理商業範圍」,未來也會徵詢業者和民間團體的意見作一個衡平的考量。
至於業者擔心未來盤商之間的交易也會受到限制的部分,衛生署也表示:菸害防制法只禁止對消費者進行的廣告和促銷,盤商之間的交易行為,如果並沒有直接對消費者產生廣告或促銷的效果,並不是法律所管制的範圍,衛生署並不會介入業者合法的交易之中。
事實上,此次行政院版的「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的重要修正,都是在具體落實世界衛生組織所訂,已自今(2005)年2月27日起生效的「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該公約是全球第一個公共衛生公約, 總統並於本(94)年3 月30日完成批准程序,宣示善盡我國際社會成員的責任,並捍衛國民健康權的決心。我國雖礙於國際情勢尚未加入世界衛生組織,然而衛生署表示:此次推動「菸害防制法」修正案,是我國落實該公約之第一步,也是與世界潮流接軌的重要作為,對於我國爭取加入世界衛生組織將有正面助益。
行政院版的「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業於4月27日函送立法院審查,預計將在明日(5月18日)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會議中,與立法委員所提的各版本進行併案審查。

<附件>
修正條文第十條 販賣菸品之場所,應於明顯處標示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意旨之警示圖文;菸品或菸品容器之展示,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限。 前項標示與展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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