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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電商平台上只要不以「電子煙」名稱販售,就不會被發現嗎?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菸害防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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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日:修改日:2023/09/05
  • 發布日:發布日:2023/09/05

1.《菸害防制法》已自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據第15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如電子煙),以及未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包括加熱菸)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2.國民健康署已偕同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加強查緝實體店面及網路商家,並每日以上述非法產品之別稱、代稱監測電商平台及社群網絡,如有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違法產品經發現者,最高處以5,000萬元罰鍰;另提醒如使用上述非法產品者,處以2,000元至1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菸害防制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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