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依109年11月5日邀集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臺灣家庭醫學醫學會、中華民國診所協會全國聯合會、台灣醫院協會會議研商原則,修正「醫事機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為「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及新訂「戒菸輔助用藥契約調劑藥局約定書」各乙份,並於109年12月31日分別以國健教字第1090701438號及10907014381號公告在案,自110年1月1日起適用。
二、前項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第5條第2項明定:「前項調劑於藥局為之時,限由戒菸服務特約藥局或戒菸輔助用藥契約調劑藥局辦理」。爰非屬本署戒菸服務特約藥局,而接受戒菸服務特約醫療機構釋出處方箋,調劑戒菸輔助用藥之藥局,應與本署簽訂「戒菸輔助用藥契約調劑藥局約定書」(且應具有健保特約藥局資格),始得向本署申請相關調劑費及藥品費之補助。
三、請非屬本署戒菸服務特約藥局,而有意願與本署簽訂「戒菸輔助用藥契約調劑藥局約定書」之健保特約藥局,自行上網下載列印申請書及約定書樣本,儘速向本署申請簽約,於110年3月16日前(郵戳為憑)寄回,未及於前述時間申請者自110年4月1日起,不得向本署申請戒菸輔助用藥處方釋出之調劑費與藥品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