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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後之「戒菸服務品質改善措施」,自110年5月1日起適用,請查照。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第二科 戒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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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日:修改日:2021/04/16
  • 發布日:發布日:2021/04/13

主 旨 : 公告修正後之「戒菸服務品質改善措施」,自110年5月1日起適用,請查照。
說 明:
一、旨揭「戒菸服務品質改善措施」修正重點如下(如附件1-品質改善措施修正對照表):
(一)各機構簽訂「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後,其年度戒菸治療或衛教服務人次上限調整為:醫學中心3,000人次、區域醫院1,500人次、地區醫院750人次、基層診所420人次、衛生所420人次、牙醫診所420人次、社區藥局420人次(治療與衛教分別計算)。
(二)如欲超出前述上限,須於簽約後滿1年,始能向本署提出專案申請,並依本署核定公文所載之人次上限辦理。
二、承上,併同修正「醫事機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作業須知」之貳/二(六)年度服務人次上限(如附件2-作業須知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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