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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指定除纸菸、菸絲、雪茄、鼻菸、嚼菸外,以菸害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原料製成,且未改變該原料物理性態之菸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製造或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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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日:修改日:2023/02/15
  • 發布日:發布日: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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