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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指定除纸菸、菸絲、雪茄、鼻菸、嚼菸外,以菸害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原料製成,且未改變該原料物理性態之菸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製造或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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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更新日期:2024/11/19
  • 發布日期:發布日期:2023/02/15
衛福部公告_預告指定菸品內文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衛授國字第1120760125號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除紙菸、菸絲、雪茄、鼻菸、嚼菸外,以菸害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原料製成。且未改變該原料物理性態之菸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七條第一項。
三、預告指定之菸品,包括加熱式菸品在内。
四、本案另載於本部國民健康署網站 https://www.hpa.gow.tw/Pages/List.aspx?nodeid=129 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配合菸害防制法之施行,有儘速對有健康風險不明之新類型菸草產品依法管制之必要,將縮短預告期間,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二)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三)電話:(02)25220888轉618,蔡先生
(四)傳真:(02)25220621
(五)電子郵件:maxwell7549@hpa.gov.tw
部長薛瑞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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